主人:小小叹叹
[给小小叹叹发送短信]


用户名:小小叹叹
军号:1295757.tiexue
军衔:空军少校


金币:62枚
工分:36506
个人目录
个人首页
论坛文集 (95篇文章)
搜索文章

[原创]建议为四川汶川地震的遇难者全国降半旗志哀 [2008-5-17 19:39:43]
发表者:小小叹叹 | 评论[24] | 点击[3693]
其实在很久以前我就一直有这个想法,当我们国家发生大灾难出现重大人员伤亡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全国降半旗表示我们对死者的哀悼和对生命的尊重。

加之今天我又看见了秘鲁宣布5月19日为“全国哀悼日”,以悼念中国在汶川地震中的遇难者。这是秘鲁第一次为外国遇难者宣布“全国哀悼日”。根据这项政令,在哀悼日,秘鲁高级官员将通过中国驻秘鲁大使馆向中国地震中的死难者志哀,全国所有政府机构、军事设施、警察机关,以及所有秘鲁在国外的外交机构都将降半旗。

其实在国际上已经有很多这样的先例了:
为悼念在俄罗斯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第一中学人质危机中遇难的无辜者,俄全国各地2004年9月6日降半旗志哀。
2001年,俄罗斯总统普京宣布7月5日为全国哀悼日,以悼念在西伯利亚坠毁的俄罗斯图-154客机上遇难的145人

秘鲁南部地区2007年8月15日发生的里氏7.5级地震迄今已造成510人死亡、1610人受伤。秘鲁政府在16日就颁布了最高政令,在16日、17日和18日3天内,秘鲁全国国家机关、军队和警察机构、驻外使领馆降半旗为死者志哀。

在美国的话例子就比较多:2005年印度洋海啸,美国全国各地将降半旗,向在印度洋地震和海啸灾难中的遇难者志哀,降半旗的时间为五天。
2003年对在“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失事中遇难的7名宇航员表示哀悼,全国降半旗志哀。

我想四川汶川地震可以说是中华民族的灾难和浩劫,其程度和范围已经超过了唐山大地震,是建国以来从未遇到的特大自然灾害,受灾人口以千万计,数百万人流离失所,失去了家园。据国家相关部门预测估计在这场灾难中将会有5万以上的人丧失生命,永远地离开这个世界。当我流着泪一次次看那些惨不忍睹的画面的时候,我一直在想,我们的这个政府除了做抢救和安置灾民以及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工作外,我们是不是还应该表示下我们对那些在灾难中消逝的生命的尊重和敬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我查阅了下,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好象还没有因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志哀的先例。我们的政府提出了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也就是说我们的政府始终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这次地震灾害中,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防止疫情的发生,现在发现的遇难者的遗体根本没有时间让家属来认领,或许他们的家属也已经远离我们而去。遇难者的遗体被就近集中深层掩埋,生命是无价的,他们突然的离我们而去,就连死后我们也是匆匆的将其掩埋,当然在这里我没有丝毫埋怨的意思。我们现在积极的为生者捐款和献血和其他方面的援助,那么我们能够为死去的人做一些什么呢?

与我们相距遥远的秘鲁就用全国哀悼日,将半旗的方式来表达了对在中国四川汶川地震中死去的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他们在签署的最高政令中说道:“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中国的强烈地震,不仅是这个亚洲国家的灾难,也是全人类的不幸。秘鲁政府对如此惨重的人员伤亡表示哀悼,将宣布5月19日为全国哀悼日。”我想我们自己也应该对我们的同胞有所表示,降半旗表示全国人民对死者的无限怀念和对生命的崇高敬意。

四川汶川的大地震震碎了国人的心,也震碎了世界人民的心,我也不知道我的这个提法可行不可行。我只想在这里表示对那些在灾难中匆匆离我们而去的人深痛的哀悼。

希望大家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你觉得可行,请将它贴到更多的论坛上面去,谢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1991年4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第四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下列外国贵宾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国旗:
国家元首、副元首;
政府首脑、副首脑;
议长、副议长;
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
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
(二)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欢迎宴会、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三)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四)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五)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六)外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座车和下榻的宾馆升挂元首旗。
  
第三条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
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
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
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民间团体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升挂派遣国国旗;
其他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者,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第六条中国国家领导人和各种代表团出国访问,根据东道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中国和东道国国旗。
  
第七条出国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按东道国或有关主办单位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悬挂中国国旗。
  
第八条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可以在馆舍和馆长官邸升挂中国国旗。各馆可以根据当地习惯每日或在重大节庆日(即中国国庆日、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驻在国国庆日)升挂中国国旗。
新开馆或闭馆时应该举行升旗或降旗仪式。
在馆舍以外开设的办公处不升挂中国国旗。
外交代表机关的馆长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领馆馆长在执行公务时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馆长举行国庆招待会、建交庆祝活动和为中国领导人访问举行的重大活动时,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驻在国国旗。
中国常驻各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或代表处可按照以上办法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外的其他常驻机构,中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和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国旗。
  
第十条遇中国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全国下半旗志哀日,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凡当日挂旗者,应该降半旗。
  
第十一条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遇下列情况降半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逝世;
中国国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国务院决定降半旗;中国外交部通知降半旗。
(二)驻在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逝世,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降半旗;在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决定降半旗志哀时,可以降半旗。其他驻外机构,凡平日挂旗者,参照上述规定降半旗。
  
第十二条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
  
第十三条在中国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中国国旗置于上首。
  
第十四条在中国境内,凡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必须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并排升挂具体办法: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六条中国国旗同联合国旗并挂,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
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第十九条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涉外挂旗。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于 2008-5-17 20:01:19 被小小叹叹编辑

woshi3suo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19:42:10
#2
赞成这种想法
幕後人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19:42:32
#3
是可以考虑```
但现在的工作重心不在这上面啊````
救人```救人```
一抹紫痕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19:47:09
#4
楼主的心情我可以理解,只是现在的工作重点是以救援为主!
让我们为灾区人民祝福吧!
祝愿早日渡过难关!
hwx8642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19:50:06
#5
抓不信重点可不行!建议立法对公共房屋地震强制标准!
小小叹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19:57:08
#6
 以下是引用幕後人 在第3楼的发言:
是可以考虑```
但现在的工作重心不在这上面啊````
救人```救人```

在救人的同时考虑下是可以的。

其实在国际上已经有很多这样的先例了:
为悼念在俄罗斯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第一中学人质危机中遇难的无辜者,俄全国各地2004年9月6日降半旗志哀。
2001年,俄罗斯总统普京宣布7月5日为全国哀悼日,以悼念在西伯利亚坠毁的俄罗斯图-154客机上遇难的145人

秘鲁南部地区2007年8月15日发生的里氏7.5级地震迄今已造成510人死亡、1610人受伤。秘鲁政府在16日就颁布了最高政令,在16日、17日和18日3天内,秘鲁全国国家机关、军队和警察机构、驻外使领馆降半旗为死者志哀。

在美国的话例子就比较多:2005年印度洋海啸,美国全国各地将降半旗,向在印度洋地震和海啸灾难中的遇难者志哀,降半旗的时间为五天。
2003年对在“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失事中遇难的7名宇航员表示哀悼,全国降半旗志哀。



小小叹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20:04:50
#7
转网友帖子
共和国,请降半旗志哀
  ——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灾难而作
  留白
  
  
  
  血,一滴一滴流到血管之外
  
  心脏,一下一下跳到胸腔之外
  
  目光,一道一道缠绕在视野之外
  
  生命,一个一个消失在生命之外
  
  
  
  共和国,请降半旗志哀!
  
  这是我,一个公民的请求
  
  
  
  当灾难发生在灾难片之外
  
  当孩子哭喊在亲人的怀抱之外
  
  当老人呻吟在救助的时效之外
  
  当少女裸露在闺房和浴室之外
  
  
  
  共和国,请降半旗志哀!
  
  如果可以,一个男人愿意下跪!
  
  
  
  我们为政治家的逝世降过半旗
  
  我们为驻外使馆被炸降过半旗
  
  我们还未曾为天灾人祸降过半旗
  
  还未曾为众多生命的无辜流逝降过半旗
  
  
  
  那么,就从汶川地震开始,
  
  共和国,请降半旗志哀!
  
  
  
  这一次,让我们学会,
  
  把灾难真正当作灾难
  
  救灾、赈灾之后,让各种庆功会走开
  
  再不要宣扬什么“人定胜天”
  
  面对灾难,高呼胜利的人应该感到汗颜!
  
  
  
  共和国,请降半旗志哀!
  
  这是我,一个教师的请求:
  
  
  
  这一次,让我们学会
  
  学会把每一个平凡的生命当作国宝
  
  学会把每一个家庭的安危当作国是
  
  学会把每一个个人的尊严当作国格!
  
  
  
  共和国,请为那些死难者志哀!
  
  降下的半旗,还会升起来,
  
  被灾难夺走的生命,却覆水难收
  
  降半旗,是一种姿态,更是一种信念
  
  是一种哲学,更是一种信仰
  
  是一份大爱,更是一种尊严
  
  ——一个多灾多难、失血过多的民族
  
  需要这样的紧急输血
  
  
  
  共和国,如果您为一场灾难降下半旗
  
  我,一个中国公民,将致以最崇高的敬礼!
  
  
  
  写于2008年5月15日上午11:45
我是军阀的老子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20:08:02
#8
楼主言之有理!
我们支持!

为死难者致哀!
为幸存者祝福!
小小叹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20:08:40
#9
其他网友的帖子:
应依法为汶川大地震罹难者降半旗志哀

李振盛


自从"5.12"四川的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以来的两天里,我一直萦绕着一个问题,我们国家该不该为这次大地震的罹难者降半旗致哀?答案是肯定的,应该在紧急抗震救灾的同时,中央政府应下令为死难者降半旗志哀!

回顾我国的历史,从未见过为了重大灾难死亡的老百姓降半旗的情景。记得1976年发生的唐山大地震使24万人罹难,联合国总部都为此降下半旗,遗憾的是我们的国旗并没有降下来。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性标志,降半旗是以国家的名义,表达对死者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这种尊重所蕴涵的社会价值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为在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中罹难的普通民众降半旗,这种人性化的尊重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世界各国为普通民众因灾害死亡而降半旗的事例并不鲜见。约旦为首都安曼三所豪华酒店遭自杀炸弹袭击而死亡的67人降半旗哀悼;澳大利亚为巴厘岛爆炸中的死难者降了半旗;德国为东南亚发生海啸遇难者降半旗;俄罗斯为斯兰恐怖事件中的死难者降半旗;德国为高速列车出轨事故死亡者降半旗志哀;欧洲各国为西班牙311爆炸事件死难者降旗;希腊为在大面积火灾丧生的52人降半旗哀悼3天。

在美国,星条旗经常为死亡者降下:为失事的"哥伦比亚号"太空员降了半旗;为喜剧明星霍普·鲍勃逝世降半旗志哀;为9.11恐怖袭击事件中的罹难者降半旗;为遭受"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的罹难者降半旗志哀......

2007年4月16日上午,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一名韩国学生射杀32人,第二天就在校园里举办追思会,布什总统和夫人亲自到事故现场悼念默哀,总统致词说:整个美国为之悲痛。布什发布文告悼念遇难者,并下令全国所有联邦机构降半旗为遇难者致哀6天。

就在大洋彼岸发生校园枪击案的同一天,新华社报道:4月16日19时40分左右,河南省宝丰县王庄煤矿发生爆炸事故,有33条生命瞬间殒落。没有追思与哀悼的报道,没有人下令为这33名地道的产业工人降下半旗。

时隔两天的4月18日7时45分左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公司发生钢水包滑落事故,30吨钢水撒出将正在交接班的32名工人吞噬,这些鲜活的生命瞬间融化铸成一个巨大的钢锭。惨绝人寰的遇害者每人获赔27.194万元,五星红旗仍然没有为他们降下。

高高飘扬的五星红旗,怎么就不能为罹难同胞降下一半呢?天安门广场上的国旗代表一种价值,一种尊严。有人或许会说,降半旗仅仅是一个形式,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这个形式代表一个国家政府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关爱。为民众降下尊贵的国旗,表达出国家对群体性重大伤亡事故死难者的尊重,这是一种现代人权观念的体现,也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我国早在18年前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近20年来却没有看到一次依法为和平建设时期发生特别重大灾难伤亡事故中罹难的普通民众降下半旗。亲爱的五星红旗啊,你何时才能为那些为你献出珍贵生命的普通儿女临时降下一回呢?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之规定,建议中央政府应依法为汶川大地震的罹难者降半旗志哀。这样做能体现中央政府有法必依的精神,也能体现中央政府对死难者的人道主义关怀。这样做能更加凝聚全国人民的向心力,更有助于构建人性化的和谐社会。

让我们为汶川大地震中数以万计的罹难同胞悼念默哀吧!

——2008年5月14日深夜写于北京无为斋

小小叹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20:12:58
#10
为普通公民降半旗的历史:

1999年5月12日,为沉痛悼念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中牺牲的邵云环、许杏虎、朱颖同志,国务院决定:1999年5月12日,北京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在地,新华社澳门分社所在地下半旗志哀。国家第一次真正赋予普通公民享受“降旗志哀”的权利,也是唯一一次!

5月12日(1999),新华门等处均降半旗志哀。
5月12日,历史竟然如此巧合,9年后的这一天,我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7.8级强烈地震,截止当日晚17时,已知死难者近万人(震中地区死难者人数尚未统计)。

暗音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20:47:10
#11
如果要降半旗,新中国很多历史事件都可以降的.

但暗音看来,降半旗还有一种意义:对现实的无奈,有种无法解决的悲哀.

比如被炸大使馆,就是无奈的悲哀.

但现在我们是有能力解决的,决不是无奈.

从这方面讲,我觉得还是斟酌好,毕竟次数多了(类似的灾难以后会哟),谁能保证中国变成被吓大的呢??老百姓由于灾难关注国事是好事,但承受力也要锻炼.

当然,如果要纪念同胞的角度,还是可以的
蓝卒子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7 21:27:22
#12
同意,降半旗表明了我们的一种态度,一种对人的尊重。
惜取江南月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7:02:14
#13
我觉得现在不是说这个的时候, 我们的心应该是抗灾救灾上面!

再说了, 我觉得这些东西比较虚无, 还不若一个人对灾区的奉献来的感动!!!!!

一家之言.....
zhang_xm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2:50:05
#14
 以下是引用蓝卒子 在第12楼的发言:
同意,降半旗表明了我们的一种态度,一种对人的尊重。


我不是很同意这种做法,遇难的大部分是善良的群众,但其中也不乏可恶之辈!
如果为英勇牺牲的烈士们降半旗,我强烈支持!
而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2:57:26
#15
 以下是引用惜取江南月 在第13楼的发言:
我觉得现在不是说这个的时候, 我们的心应该是抗灾救灾上面!

再说了, 我觉得这些东西比较虚无, 还不若一个人对灾区的奉献来的感动!!!!!

一家之言.....



恩,对人命的价值从来都是虚无的,这个大家早知道
amove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4:04:39
#16
 以下是引用zhang_xm 在第14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蓝卒子 在第12楼的发言:
同意,降半旗表明了我们的一种态度,一种对人的尊重。


我不是很同意这种做法,遇难的大部分是善良的群众,但其中也不乏可恶之辈!
如果为英勇牺牲的烈士们降半旗,我强烈支持!

就算是恶人,除非是罪大恶极的那种,也应该为他(她)的不幸遭遇哀悼.
JJ复JJ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6:39:37
#17
那么南方冰灾 西藏暴乱 火车出轨死的人怎么办 ``` 是不是也要降?
而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7:23:25
#18
问题就是这个,国旗那不基本都要半旗了
而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9:09:46
#19
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2008年05月18日18:4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公告全文如下:

  国务院公告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本文内容于 2008-5-18 19:10:24 被而对编辑
而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9:10:45
#20
第一次


为我的同胞哭
而对 [发送短信] 回复:[原创]建议为四川... 2008-5-18 19:22:46
#21
一个有着尊严的公民的国家,是真正强大的国家

你没有对此文章发表评论的权限!